一. 安全理事会的相关决议
通过以下方式对除名协调人的程序做了规定:
- 安全理事会第2253(2015)号决议:第77和78段
二. 何人有权提交职位除名来文或有关错认身份的来文?
- 已从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里移除的个人
- 声称因错误识别身份或者与被列入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人员相混淆而遭受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措施的个人
三. 如何提交职位除名来文或关于错认身份的来文?
请向以下地址提交职位除名来文或有关错认身份的来文:
Focal Point for De-listing
Security Council Subsidiary Organs Branch
Room DC2 2034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N.Y. 1001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电话: +1 917 367 9448
传真: +1 917 367 0460
电子邮件:delisting@un.org
四. 委员会的决策
1267/1989/2253委员会在其网站上描述了委员会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