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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1844(2008)号决议:第8段
  • 安全理事会第2002(2011)号决议:第1、第2和第3段
  • 安全理事会第2036(2012)号决议:第23段
  • 安全理事会第2060(2012)号决议:第3段
  • 安全理事会第2093(2013)号决议:第43段
  • 安全理事会第2444(2018)号决议:第50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4和第6节

二、哪些人有权提交列名请求?

  会员国可随时向委员会提交列名请求以将个人和实体列入1844制裁名单。

三、列名请求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建议各国一收集到符合列名标准的行动的辅助证据,就立即提交名字。鼓励各国在提交实体的名字时,酌情提议同时将有关实体决策人的名字列入名单。

  列名请求必须载有支持所提议列名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提议指认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

  1. 表明有关个人/实体符合列名标准的具体调查结果和理由;
  2. 辅助证据的性质(如情报、执法、司法、媒体、本人供词等);
  3. 辅助证据或文件;
  4. 与目前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关联的详情。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信息,以便主管当局能确切识别有关个人或实体:

  1. 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国籍/公民身份、性别、别名、就业情况/职业、住所、地址、护照或旅行证件(包括签发日期、签发地点和失效日期)以及国家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往的地址、网址和当前位置;
  2. 实体:名称、简称、地址、总部、附属机构、联营机构、领域、业务或活动性质、领导人、现有或曾经有过的税收或其他识别号码及其他名称,以及网址。

四、如何提出列名请求?

  请把列名请求寄送至:

  • 委员会主席费加尔·迈森先生阁下(爱尔兰),通过爱尔兰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出列名请求,

  抄送至:

五、委员会的决策

  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的第4节,委员会将审议所有完整的列名请求。如未在决策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列名请求,委员会将向提交国反馈列名请求的情况。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列名请求,秘书处应在公布列名后、并在将名字列入名单后一周内,通知该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