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禁运豁免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准则
根据以下文件实行武器禁运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2142(2014)号决议:第2至第9段
- 安全理事会第2111(2013)号决议:第4至第13段
- 委员会准则:第10节
二.有权提交武器禁运豁免请求或通知方
仅限成员国(一般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和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提交武器禁运豁免请求或通知。
三.目前有效的武器禁运豁免类别
共有四类武器禁运豁免:
- 供委员会审议的武器禁运豁免;
- 对帮助组建索马里联邦政府安全部队的武器禁运豁免;
- 供委员会参考的武器禁运豁免;
- 长期有效的豁免。
1. 供委员会审议的武器禁运豁免:
a) 根据第2111(2013)号决议第7段,向索马里联邦政府提供第2111(2013)号决议附件所列物项要事先提交委员会审议。此类请求可能包含以下信息:
- 即将交付的武器、弹药、军事装备和材料的类别和技术规格;
- 提供装备时将使用的交通方式;
- 拟议交货日期;
- 在索马里具体的交货地点。
b) 根据第2111(2013)号决议第12段,向厄立特里亚提供仅用于人道主义或保护用途的非致命军事装备应当提交委员会审议。此类请求可能包含以下信息:
- 装备的类别和技术规格;
- 装备的预期接收方和最终用户;
- 其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
- 提供装备时将使用的交通方式;
- 进入厄立特里亚的港口。
c) 根据第2111(2013)号决议第11(a)段,仅为帮助组建索马里联邦政府安全机构而非安全部队之目的提供武器或军事装备以及技术援助需事先提交委员会审议。此类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装备和/或技术援助以及培训的类别和技术规格;
- 装备和/或技术援助以及培训的预期接收方和最终用户;
- 提供装备时将使用的交通方式;
- 进入厄立特里亚的港口。
2. 对帮助组建索马里联邦政府安全部队的武器禁运豁免
a) 根据第2142(2014)号决议第3段,至少提前5天就仅为帮助组建索马里联邦政府安全部队之目的交付的武器、弹药或军事装备或提供的咨询、援助或培训等事宜通知委员会,供其参考。
请注意索马里联邦政府承担提交此类通知的主要责任,或者由提供援助的会员国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提交此类通知。此类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武器和弹药的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详细情况;
- 对即将交付的武器和弹药的说明,包括类别、口径和数量;
- 拟议交货日期;
- 具体的交货地点;
- 与索马里国家安全部队的预定收货单位或预定储存地点相关的所有信息;
b) 根据第2142(2014)号决议第6段,索马里联邦政府至迟在武器或弹药交付30天后,向委员会书面确认已经完成根据第2142(2014)号决议第3段发出通知的交付,其内容包括:
- 所交付武器和弹药的编号;
- 货运信息、提单、货物清单或装箱单;
- 具体存放地点。
请注意同时鼓励供货的会员国和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与索马里联邦政府合作提交此类信息。
c) 根据第2142(2014)号决议第7段,索马里联邦政府应当在分配进口的武器或弹药(根据第2142(2014)号决议第3段提交通知)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员会将武器或弹药交给了索马里国家安全部队的哪个单位或者其存放地点。
3. 供委员会参考的武器禁运豁免
根据第2111(2013)号决议第10(g)段, 提供仅用于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的非致命军事装备应当提交委员会供其参考。此类通知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 装备的类别和技术规格;
- 装备的预期接收方和最终用户;
- 其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
- 提供装备时将使用的运输方式;
- 进入索马里的港口。
请注意当请求或通知中不包含上述所有信息时,委员会主席可要求提交请求或通知的会员国和国际、区域、次区域组织进一步提供信息。
4. 长期有效的豁免
根据第2111(2013)号决议第10段,下述物料和接收方享受武器禁运豁免。因此,无需向委员会提交请求或通知供其审议或参考。
a) 仅用于支助联合国人员、包括联合国索马里援助团(联索援助团)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或提供的援助;
b) 仅用于支助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技术培训和援助;
c) 仅用于支持完全按2012年1月5日非洲联盟战略构想(或其后的非盟战略构想)在与非索特派团合作与协调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非索特派团战略伙伴或为供其使用而交付的武器或军事装备或提供的援助;
d) 仅用于支助欧洲联盟索马里培训团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技术培训和援助;
e) 仅供按索马里联邦政府提出并已通报秘书长的要求采取措施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会员国或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但条件是采取的措施符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f) 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临时出口到索马里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四.一般武器禁运豁免请求提交办法
请采取以下办法提交武器禁运豁免请求/通知:
- 通过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335 East 45th Street, New York, N.Y. 10017)向委员会主席恩俊先生阁下(大韩民国)提交
同时将副本提交给:
- 委员会代理秘书申日查娜·吉林汉姆(gillingham@un.org)
五.委员会的决策
主席将书面通知成员国(一般是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和国际、区域、次区域组织其审议豁免请求的相关决定。
旅行禁令豁免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文件规定了旅行禁令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1844(2008)号决议:第2段
- 安全理事会第1907(2009)号决议:第11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2节
二.已有哪几类旅行禁令豁免?
可基于以下理由或为了以下目的请求豁免:
- 根据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
- 促进在该区域实现和平与稳定目标;
- 促进在索马里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目标。
三.谁有资格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目的地国、过境国、国籍国和居住国可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出请求。如果名单所列个人所在国家无有效的中央政.府,可由联合国驻该国办事处或机构代表名单所列个人提出豁免请求。
四.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列入哪些内容?
每份豁免请求应包括下列资料:
- 名单所列个人的姓名、国籍、护照号码或旅行证件号码;
- 拟议旅行的目的和理由,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包括会议或约会的具体细节;
- 离开和返回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 完整行程和时刻表,包括所有过境点;
-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每份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尽早送达委员会主席,但在拟议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除非根据人道主义考虑要求缩短该期限。
五.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寄送至:
- 通过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寄送给委员会主席吴浚先生阁下(大韩民国)
抄送给:
- 委员会代理秘书Snježana Gillingham女士,电子邮件地址:SC-751-1907-Committee.un.org
六.委员会做出决定
如委员会批准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秘书处将书面通知名单所列个人的居住国、国籍国、名单所列个人旅行目的地国及任何过境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还有所涉及的任何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告知它们已批准旅行、行程和时刻表。
七.旅行禁令豁免延期请求
任何要求延长豁免期限的请求应遵循上述规定,且需在所批准的豁免期到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连同订正行程一起书面送达主席。
八.核准的旅行计划豁免的变化
请求中提供的资料包括过境点方面若有变化,要求由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且需在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送达主席。
提出请求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将立即书面通知主席委员会已签发豁免令的任何旅行的离开日期的任何变化。
如果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行程无其他变动,则书面通知即可。如果旅行时间的提前或延后超过48小时以上,或行程有变动,则须提出新的豁免请求。
如果要紧急送医送到距离最近的合适国家,包括出于医疗原因或人道主义需要或由于不可抗力,一旦获悉名单所列旅行人员姓名、旅行事由、送医日期和时间以及运输详情,包括过境点和目的地,委员会将在24小时内确定有关旅行是否具有第1844(2008)号决议第2(a)段和第1907(2009)号决议第11(a)段规定可予豁免的正当理由。通知当局也需要尽快提供医生或其他相关国家官员的证明,其中尽量详述紧急情况的性质和名单所列个人就医或接受其他必要援助的设施但不妨碍遵守医疗保密规定,并且详述名单所列个人返回居住国或原籍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以及与紧急送医有关的所有支出的全部详情。
九.旅行结束后
名单所列个人结束旅行的书面确认需在豁免期到期后至少五个工作日由名单所列个人申明豁免旅行结束后他将居住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提交给主席。
旅行豁免生效
目前,没有旅行禁令豁免。
资产冻结
一. 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准则
下列决议和工作准则规定了对资产冻结的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1844(2008)号决议:第4和第5段
- 安全理事会第1907(2009)号决议:第14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节。
二. 何方有权提交资产冻结豁免请求?
有意向酌情授权动用冻结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会员国。
三. 可以请求哪些类型的资产冻结豁免?
有两种类型的资产冻结豁免:
-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
-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
1. 基本开支豁免
根据第1844(2008)号决议第4(a)段和第1907(2009)号决议第14(a)段及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d)节,应提交基本开支豁免通知供委员会审议,须酌情列入以下信息:
- 收款人(姓名和地址)
- 收款人银行信息(银行名称和地址,账号)
- 付款目的和确定费用属于基本开支豁免的理由:
- 基本开支,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 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
- 用于支付合理的专业人员费用和偿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
- 为日常持有或维持冻结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所需要的费用或服务费。
2. 非常开支豁免
根据第1844(2008)号决议第4(b)段和第1907(2009)号决议第14(b)段及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d)节,应提交非常开支豁免通知供委员会审议,须酌情列入以下信息:
- 收款人(姓名和地址)
- 收款人银行信息(银行名称和地址,账号)
- 付款目的和确定费用属于特殊开支豁免的理由(第1844(2008)号决议第4(a)段或第1907(2009)号决议第14(a)段所不包括的其他类别)
- 分期付款额
- 分期付款次数
- 起付日期
- 银行转账或直接借记
- 利息
- 解冻的具体资金
- 其他信息。
请注意 鼓励会员国在向委员会提出非常开支豁免请求时,及时报告这类资金的用途,以防这类资金被用于实施列名标准中所述行为。
四. 如何提出资产冻结豁免请求?
请将资产冻结豁免请求/通知:
- 通过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寄送给委员会主席吴浚阁下(大韩民国)
请将副本寄送给: - 委员会代理秘书申日查娜·格林汉姆女士,电子邮件地址:SC-751-1907-Committee.un.org
五.委员会的决策
委员会将通过秘书处立刻确认已收到基本开支豁免通知。如果委员会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未做出反对决定,则委员会将通过主席告知发通知的会员国。如果委员会做出反对这类通知的决定,也将告知发通知的会员国。
委员会将通过主席将其决定告知请求非常开支豁免的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