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准则
根据以下文件实行旅行禁令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2206(2015)号决议:第11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0段
二、谁有权提交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通过其国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可提出申请的国家是目的地国、过境国、国籍国和居住国。如被列名的个人所在的国家没有有效的中央政府,设于该国的联合国办事处或机构可提交豁免申请书。
三、可以申请哪几类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已有三类旅行禁令豁免:
- 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履行宗教义务
- 为履行司法程序需要入境或过境
- 有助于推进在南苏丹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以及在该区域实现稳定的目标
四、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包括哪些内容?
每份豁免请求应该包括下列资料:
- 准备出行者的姓名、称呼、国籍和护照号码;
- 准备出行的目的,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并提供与申请有关的细节,例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及时间;
- 离开和返回出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及时间;
- 离开和返回出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及时间;
-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码和船舶名称;
- 具体解释需要豁免的理由。
除非处于有待主席决定的紧急情况,所有豁免旅行禁令的申请均应在拟议出行前至少15个工作日以前提交给委员会主席。
五、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发送至:
- 委员会主席Michael Imran Kanu先生(塞拉利昂),可请塞拉利昂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转交;
抄送至:
- 委员会秘书:Davey Mcnab先生,电子邮件:SC-2206-Committee@un.org
六、委员会的决定
一旦委员会核准豁免旅行禁令的申请,主席将书面通知列名的个人是其国民或居民的国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或相关联合国办事处,告知它们申请已获核准。核准信的副本也将送交被列名的人在核准豁免中将旅行和过境的国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七、旅行禁令豁免延期请求
任何要求延长豁免的申请都应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并需在批准的豁免期失效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交委员会主席和分发给委员会成员,同时附上订正行程。
八、核准的旅行计划豁免请求
以前按规定提交委员会的包括过境地点在内的旅行资料若有改动,必须事先得到委员会批准,而且应至少在旅行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将改动送达委员会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但主席决定的紧急情况除外。
提案国(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将立即书面通知主席对委员已经给予豁免的旅行的出发日期的改动。
如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先前提交的行程再无其他变动,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即可。旅行日期的提前或延后若超过委员会已核准日期48小时以上,则须重新提交新的豁免申请,并应将申请材料送达主席和由委员会进行审议。
对根据医疗或其他人道主义需要包括履行宗教义务提出的豁免申请,委员会一旦得知出行者的姓名、旅行理由、治疗的日期和时间以及航班详情,包括过境口岸和目的地后,将根据第2206 (2015)号决议第11段的规定决定该次旅行是否合理。在紧急后送的情况下,主席应立即得知医生关于紧急情况和病人得到治疗的设施的详情,而不损及对医疗保密的尊重,以及关于病人回返居住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模式的信息。
九、旅行结束后
委员会应在豁免失效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收到被列名的个人居住的国家或相关联合国办事处发送的书面确认信函,并附上佐证文件,确认被列名的个人根据委员会同意的豁免规定进行的行程和日期已回到居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