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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制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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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第2161(2014)号决议第39段,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有制裁名单现已译成联合国所有六种正式语文,并以所有六种正式语文提供。文档可通过上列链接查阅。

  按照第2140(2014)号PDF文件决议,安理会决定对有待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实行定向制裁(资产冻结和/或旅行禁令)。按照第2216(2015)号决议,安理会决定对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实行定向武器禁运。目前,2140制裁名单包含10名个人和1个实体。

  名单最近一次更新时间是2024年7月30日

列名程序

一、 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2140(2014)号决议:第17段、第18段、第19(b)段和第19(c)段。
  • 安全理事会第2216(2015)号决议:第14段、第18段、第19段和第20(c)和(d)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5节。

二、 哪些人有权提交列名请求?

  会员国可在随时向委员会提交列名请求以将个人和实体列入2140制裁名单。

三、 列名请求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建议各国一旦收集到符合指认标准的行动的辅助证据,就立即提交名字。鼓励各国在提交实体的名字时,酌情提议同时将有关实体决策人的名字列入名单。

  列名请求必须载有支持所提议列名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其作为按照指认标准进行列名的依据或理由,其中应包括:

  1. 表明有关个人/实体符合列名标准的具体调查结果和理由;
  2. 辅助证据的性质(如专家小组的报告、情报、执法、司法、媒体、本人供词等);
  3. 辅助证据或文件;
  4. 与目前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关联的详情。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信息,以便主管当局能确切识别有关个人或实体:

  1. 个人: 姓、名、其他相关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国籍、性别、别名、就业情况/职业、住所、护照或旅行证件(包括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以及国家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往的地址、网址和当前位置;
  2. 实体: 名称、简称、地址、总部、联营机构、领域、业务或活动性质、领导人、现有或曾经有过的税收或其他识别号码及其他名称,以及网址。

四、 如何提出列名请求?

  请把列名请求寄送至:

  • 委员会主席因加·罗恩塔·金(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抄送至:

五、 委员会的决策

  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第5节,委员会将迅速审议各项请求以更新名单。如未在决策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列名提议,委员会将向提交国反馈列名请求的请况。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列名提议,秘书处应在公布列名后、并在将个人列入名单后一周内,通知该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

除名程序

一、 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1730(2006)号决议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7节

二、 哪些人有权提交除名请求?

  会员国可随时提交2140制裁名单所列个人和实体的除名请求。

  想提交除名请求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提交请求,或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请求。

  国家可以确定一项规则,即其国民或居民应该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提出除名请求。

三、 向委员会提交的除名请求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除名请求应包括以下信息:

  1. 说明为何申请人不符合或不再符合指认标准(特别是通过反驳有关该个人或实体的情况说明中可公开披露的部分所提出的列名理由);
  2. 申请人目前的职业和/或活动及任何其他相关资料;
  3. 可酌情提及和/或附上任何支持除名请求的文件,并说明文件的相关意义。

  已死亡个人的除名请求应由国家直接提交委员会,或由其法定受益人通过除名协调人提交,并附上证明死亡状况的正式文件。支持除名请求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信息:

  • 死亡证书或证明死亡的类似官方文件;
  • 说明制裁名单上是否列有死者遗产的任何法定受益人或死者财产的任何共同拥有人。

四、 如何提出除名申请?

  选择向除名协调人提交除名请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此查阅相关程序。

  如果申请人向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请求,则须遵循以下程序:

  1. 接受请求的国家(受请国)应该审查所有相关信息,然后与指认国进行双边接触,以索取更多信息,并就除名请求进行磋商。在相关列名是由某项安全理事会决议直接提出的情况下,委员会承担指认国的角色;
  2. 指认国也可要求申请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提供更多信息。受请国和指认国可以在任何此类双边磋商期间,酌情征求主席的意见;
  3. 在审查完所有补充信息后,受请国如果希望继续除名请求,则应设法说服指认国联名或单独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除名请求。受请国可以在指认国没有同时提交请求的情况下,向委员会提交除名请求。

五、 委员会的决策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除名请求,秘书处应在将一个名字从名单中删除后的一周内,通知相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如已掌握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