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文件规定了旅行禁令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2648(2022)号决议:第4段
- 安全理事会第2399(2018)号决议:第14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节
二. 谁有资格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国籍国和居住国可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或有关的联合国办事处提出请求。
三. 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列入哪些内容?
每份豁免请求应包括下列资料:
- 拟议旅行者的姓名、编号、国籍和护照号码;
- 拟议旅行的目的,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并提供与该请求有关的细节,例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 离开和返回旅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 这类旅行的完整行程,包括出入境港口和所有过境点;
-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 豁免具体理由陈述。
除有待委员会认定的紧急情况外,所有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均应在拟议开始旅行日期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送达委员会主席。
四. 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寄送给:
- 委员会主席哈罗德·阿德莱·阿吉曼先生阁下(加纳),通过加纳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转
- 委员会秘书David Biggs先生,电子邮件:SC-2127-Committee@un.org
五. 委员会作出决定
如委员会批准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主席则应书面告知:被列名个人的国籍国、住在国或公民身份所在国;被列名个人前往的国家和过境的任何国家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六. 旅行禁令豁免延期请求
任何要求延长豁免期限的请求应遵循上述规定,且需在所批准的豁免期到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连同订正行程一起书面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七. 核准的旅行计划豁免的变化
以前按规定提交的尤其是过境点等旅行资料若有任何变化,都要求委员会事先批准,并应在旅行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有待主席认定的紧急情况除外。
提出请求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将立即书面通知主席委员会已签发豁免令的任何旅行的离开日期的任何变化。
如果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此前提交的预定行程无其他变动,则书面通知主席即可。旅行时间的提前或延后若超过委员会以前核准日期之前或之后48小时以上,则须提出新的豁免请求,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对出于医疗原因或其他人道主义需要包括宗教义务而提出的豁免请求,一旦获悉旅行人员姓名、旅行事由、治疗日期和时间以及过境点和目的地等航班详情,委员会将确定有关旅行是否具有第2399(2018)号决议第14(a)段规定可予豁免的正当理由。如遇需紧急送医的情况,应速向主席提供医生证明,其中详述医疗急救的性质及病人就医的设施,不妨碍医疗保密,并提供病人返回或将返回居住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等信息。
八. 旅行结束后
委员会应收到名单所列个人居住在其境内的国家或有关的联合国办事处的书面确认及证明文件,确认名单所列个人根据委员会给予的豁免进行旅行的行程及返回居住国的日期。委员会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第14段批准的所有豁免及延长豁免请求均应张贴在委员会网页上,直至委员会接获名单所列个人已返回居住国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