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
关于企图非法出口石油的措施,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豁免见:
- 安全理事会第2146(2014)号决议的第10段和第12段,以及第2362(2017)号决议第2段作出的补充
二、谁有权提请豁免,免受关于企图非法出口石油的措施管制?
如果为人道主义目的有必要或在返回利比亚途中,有意允许为被指定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舶服务)的成员国。
三、关于企图非法出口石油的措施豁免是什么?如何提请豁免?
除了委员会可作出的例外规定,还有两种豁免类型,其中一种需告知委员会:
根据第2146(2014)号决议的第12段,委员会可在必要和适当时对部分或全部措施作出例外规定。
根据第2146(2014)号决议第10(b)段规定,出于检查目的、在紧急情况下或返回利比亚途中必须进港,各国可允许进港。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国可以不知告委员会,直接授权进港。
根据第2146(2014)号决议第10(c)段规定,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或在返回利比亚途中必须提供服务,会员国可允许给指定船舶提供加油服务,如提供燃料或物资、或其他船舶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国应告知委员会。
四、如何就关于企图非法出口石油的措施豁免提交通知?
请通过相关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通知至:
- 通过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鲁集拉·坎博伊女士阁下(印度)。
并将副本提交至:
- 委员会高级秘书Sana Khan女士,邮箱地址:SC-1970-Committee@un.org。
五、委员会的决策
委员会依照第2146(2014)号决议第12段作出的例外规定应符合委员会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参见委员会工作准则第4(d)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