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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负责监督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制裁措施。
现行生效的制裁措施
措施 |
内容 |
豁免措施 |
武器和相关物资的禁运 |
所有会员国均应防止经由本国领土或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朝鲜提供、销售或转让所有武器和相关材料,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其相关材料,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禁止有关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包括接待培训官、顾问或其他官员以从事与生产、维护或使用有关的军事、准军事或警察方面的培训、服务或援助活动,并适用于把物项运入或运出朝鲜以进行修理、翻修、维护、试验、逆向工程和营售的物项。 所有会员国均应对若认定可直接有助于发展朝鲜武装部队的作战能力,或支持/加强朝鲜以外的另一会员国武装部队的作战能力的出口的任何物项执行有关供应、销售或转让这种物项的“全面管制”条款。 |
载于第2270(2016)号决议第8段(a)和(b)分段。 |
不扩散 |
所有会员国均应防止经由本国领土或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朝鲜提供、销售或转让与核、弹道导弹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有关的物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点击查看违禁物项清单)。 |
无 |
扩散网 |
所有会员国均应驱逐代表被指认个人和/或实体,或代表协助规避制裁或违反决议规定的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朝鲜外交官、政府代表、以政府或代表的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朝鲜国民及外国国民。 |
载于第2270(2016)号决议第13和14段。 |
拦截和运输 |
所有会员国均应检查本国境内或通过本国过境的运往朝鲜或自朝鲜发运的货物,或由朝鲜中介的货物。这包括悬挂朝鲜国旗的飞机或船只运载、铁路和公路运输的物项以及可能用于运输禁止供应、销售或转让物项的进出朝鲜的个人行李和托运行李。 |
无 |
禁止所有会员国将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租赁或包租给朝鲜、被指认个人和实体,或会员国认定协助规避制裁或协助违反决议规定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向朝鲜提供机组人员或船员服务。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8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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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会员国向朝鲜采购船只和飞机机组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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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会员国均应取消对朝鲜拥有、运营或由朝鲜提供船员的船只的登记,不登记另一会员国取消登记的此类船只。 所有会员国均应取消会员国有合理理由认为参与了有关决议禁止的活动或物项运输的船只的登记。会员国不应让已由另一会员国取消登记的船只进行登记。 |
无 载于第2397(2017)号决议第1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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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会员国均应禁止本国国民、实体和本国境内的人在朝鲜登记船只或获得船只使用朝鲜国旗的授权或包租悬挂朝鲜船旗的船只。 禁止所有会员国拥有、租赁、运营悬挂朝鲜船旗的船只,为此类船只提供船级证书、认证或相关服务,或为其提供保险或再保险。 所有会员国均应禁止为会员国有合理理由认为参与相关决议禁止的活动或物项运输的船只提供保险或再保险服务。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9段。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22段。 载于第2397(2017)号决议第1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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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会员国均不得允许任何飞机在其境内起飞、降落或飞越,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些飞机载有违禁物项。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2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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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国家均不得允许任何船只进入其港口,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些船只由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2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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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如果有信息提供合理理由认为有关船只涉及或已经涉及违禁计划或活动,并根据船只的指认,应采取以下以下的任一或所有行动:船旗国不再允许船只悬挂其船旗:船旗国应(与港口国协调)指示船只前往委员会指明的港口;会员国应禁止船只进入本国港口;船只应受资产冻结。委员会可对有信息表明与相关决议禁止的活动有关或已涉及此类活动的船只进行指认。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1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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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会员国须禁止此类被指认的船只进入本国港口。 促请会员国在得到情报、有合理理由认为船上货物载有相关决议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征得船旗国同意后在公海检查这些船只。 |
载于第2371(2017)号决议第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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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请会员国在得到情报、有合理理由认为船上货物载有相关决议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征得船旗国同意后在公海检查这些船只。 促请所有国家配合检查,如果船旗国不同意在公海上接受检查,则决定船旗国须指示船只前往适当和方便的港口接受地方当局的必要检查,还决定,如果船旗国既不同意在公海接受检查,也不指示船只前往适当和方便的港口接受必要检查,或如果船只拒绝服从船旗国指示允许在公海进行检查或前往上述港口,则委员会须考虑指认该船只适用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段和第2321(2016)号决议第12段规定的措施,在委员会作出此种指认的条件下,船旗国须立即撤销对该船只的注册。 任何会员国须在未获船只船旗国的合作情况下,迅速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相关细节。 |
载于第2371(2017)号决议第1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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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会员国如有合理理由认为任何船只参与相关决议禁止的活动或物项运输,应扣押、检查、冻结(查封)在其港口的该船只,并可扣押、检查、冻结(查封)在其领水受其管辖的该船只。 | 载于第2397(2017)号决议第9段 | |
所有会员国须禁止本国国民、受其管辖人员、在其境内组建或受其管辖的实体以及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协助或从事任何船到船的转移行为,不得向悬挂朝鲜国旗的船只或从这些船只转移任何供应、销售或转运往来朝鲜的物品或物项。 | 无 | |
所有会员国应在1718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的支持和协助下改进有关朝鲜涉嫌企图供应、销售、转让或采购非法货物情况的信息共享。 所有会员国应将相关识别资料以及为实施有关规定授权对被指认在本国领土或公海上适用资产冻结、入港禁令或其他相关措施的船只而采取的适当行动通知委员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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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加油服务 |
所有会员国在有合理理由并有情报相信朝鲜船只载有违禁物项时,应禁止向这些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补给或其他船舶服务。 |
载于第1874(2009)号决议第17段。 |
资产冻结 |
所有会员国均应冻结有关国家认定的与违禁活动有关的朝鲜政府和朝鲜劳动党的实体包括被指认人员和实体以及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员或实体的资产、资金和经济资源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资产、资金和经济资源。这些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实际资产或潜在资产,可用来获取资金、物品或服务,例如船只,包括海船。 会员国应对被指认船只进行资产冻结。 |
载于第1718(2006)号决议第9段(a)、(b)和(c),第2270(2016)号决议第32段,第2371(2017)号决议第26段 |
扣押物项的处置 |
所有会员国均应以符合其国际义务的方式扣押和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操作、使用、储存或转交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置)有关决议所禁止的物项。 |
无 |
旅行禁令 |
所有会员国均应防止被指认的个人;或代表被指认个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员;或经各国确认协助规避制裁、违反决议规定、代表被指认个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员以及为从事运输物项的有关活动以进行修理、维护、翻新、试验、逆向工程和营售而旅行的个人入境或过境。 |
载于第1718(2006)号决议第10段和第2094(2013)号决议第10段。 |
金融措施 |
所有会员国均应禁止提供有助于朝鲜违禁计划/活动,或有助于规避制裁的金融服务,包括大笔现金和黄金、开放银行业补贴、提供公共财政支持、新赠款承诺、金融援助或优惠贷款。 所从事的金融服务与银行提供的服务相似的公司被认为是为执行决议相关规定目的的金融机构。 |
载于第1874(2009)号决议第19段,第2270(2016)号决议第33段。 |
禁止所有会员国开设朝鲜各银行的新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代表处;必须关闭现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代表处;终止与朝鲜各银行的任何合营关系、股权或代理行关系。 |
载于第2270(2016)号决议第33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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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所有会员国在朝鲜开设新的代表处、附属机构或银行账户。所有会员国必须在90天内关闭设朝鲜境内现有的代表处、附属机构或银行账户。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3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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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会员国都应禁止从本国领土或由受其管辖的个人/实体为与朝鲜进行贸易提供公共和私人金融支持以用于与朝鲜的贸易,包括向涉足此类贸易的国民或实体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3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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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会员国认定有人代表朝鲜银行或金融机构或按其指示行事,则它应按适用的本国法律和国际法将此人驱逐出境以遣返回原籍国。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33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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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会员国须禁止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开设、维持和经营与朝鲜实体或个人兴办的任何新的或现有的合资企业或合作实体,不论它们是为朝鲜政府还是代表朝鲜政府行事。 所有会员国须在2017年9月11日之后120天内关闭任何现有的合资企业或合作实体,除非经委员会逐案核准,还须在委员会驳回核准申请后90天内关闭任何此类现有合资企业或合作实体。 |
载于第2375(2017)号决议第18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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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教育或培训 |
所有会员国均应保持警惕,防止在本国领土内或由本国国民就可能有助于朝鲜开展扩散敏感核活动和开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学科对朝鲜国民进行专门的教学或培训,包括但不限于高级材料学、高级化学工程、高级机械工程、高级电气工程和高级工业工程。 |
无 |
科学和技术合作 |
所有会员国须停止有朝鲜官方资助的人或团体或代表朝鲜的人或团体参加的科学和技术合作,但医学交流不在此列;由委员会逐案认定(核科学与技术、航天和航天工程与技术、高级制造业生产技术和方法方面);由参加的国家认定并事先通知委员会这一认定(其他所有科学或技术合作)。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11段。 |
煤、矿产和产业禁令 |
禁止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煤、铁、铁矿石、黄金、钛矿石、钒矿石、铜、镍、银、锌、稀土矿产、铅和铅矿、粮食和农产品、机械、电气设备、包括菱镁矿和氧化镁在内的泥土和石料、木材和船只。 所有会员国均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其船旗的船只或飞机从朝鲜购买这些材料,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朝鲜领土。 |
载于第2371(2017)号决议第8段(仅适用于煤)和第2397(2017)号决议第6段。 |
所有会员国应禁止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所有工业机械、运输车辆、铁、钢和其他金属。 |
载于第2397(2017)号决议第7段 | |
禁止向朝鲜出口冷凝液和天然气 |
所有会员国须禁止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任何冷凝液和液化天然气,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 |
无 |
禁运所有精炼石油产品 |
所有会员国须禁止自2018年1月1日起以12个月为一期续延的各期间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总量超过500 000桶精炼石油产品,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 |
载于第2397(2017)号决议第5段 |
限制供应、销售或转让原油 |
禁止所有会员国自2017年12月22日起12个月期间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超过400万桶或525 000吨的原油。会员国须每90天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向朝鲜提供的原油数量的报告。 |
载于第2397(2017)号决议第4段 |
海产食品禁运 |
禁止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海产食品(包括鱼类、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一切形式水生无脊椎动物)。 禁止朝鲜出售或转让捕鱼权。 所有会员国须禁止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朝鲜购买这些物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朝鲜领土。 |
载于第2371(2017)号决议第9段 |
禁止朝鲜纺织品出口 |
朝鲜不得供应、销售或转让纺织品(包括但不限于布料以及部分或全部完成的服装产品)。 所有会员国须禁止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朝鲜采购这些物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朝鲜领土。 |
载于第2375(2017)号决议第16段 |
禁止朝鲜国民出国工作 |
禁止所有会员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向朝鲜国民发放入境工作许可。 |
载于第2375(2017)号决议第17段 |
所有会员国应自2017年12月22日起24个月时遣返所有在该会员国管辖范围赚取收入的朝鲜国民和朝鲜政府安全监督专员。会员国须自2017年12月22日起15个月时提交一份中期报告,并2017年12月22日起27个月时提交最后报告。 |
载于第2397(2017)号决议第8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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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禁运 |
禁止所有会员国向朝鲜出售或供应航空燃料、喷气机燃油和火箭燃料。 |
载于第2270(2016)号决议第31段。 |
其他禁运:雕像、新直升机和船只 |
禁止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雕像。 所有会员国均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朝鲜购买这些物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朝鲜领土。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29段。 |
所有会员国均应防止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新的直升机和船只,以及新的或旧的船只。 |
载于第2321(2016)号决议第30段和第2397(2017)号决议14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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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 |
所有会员国均应防止经由本国领土或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朝鲜提供、销售或转让奢侈品,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包括第2094(2013)号决议附件四、第2270(2016)号决议附件四和第2321(2016)号决议附件四所列物项)。 |
无 |
委员会的工作和任务规定
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15个会员国组成,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会现任主席是帕斯卡莱·克里斯蒂娜·贝里斯维尔女士阁下(瑞士),任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2023年的副主席是阿尔巴尼亚和日本。委员会就其活动发表年度报告。委员会制订了工作准则。委员会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在《联合国日刊》中宣布。委员会的工作还得到第1874(2009)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支助。
委员会的任务是:
- 就有关据称违反制裁措施的信息采取适当行动
- 审议并决定关于豁免制裁措施的通知和请求
- 指认符合相关决议所载列名标准的个人和实体
- 审查会员国根据相关决议提交的报告
- 审查专家小组提交的报告
- 每9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
- 开展外联活动
背景资料
委员会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于2006年10月14日设立,负责监督涉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的相关制裁措施。第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2375(2017)和2397(2017)号决议赋予委员会新的职能。
关于制裁措施的更多资料
定向制裁
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参与或支持朝鲜违禁计划的人或实体,或代表其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实体,包括这些人的家属,可被指认列入旅行禁令。第2087(2013)号决议扩大了上述禁令,将协助规避制裁或违反第1718和1874号决议规定的个人和实体的标准包括在内。
委员会在2009年和2012年共指认了5名个人和11个实体(S/2009/222、S/2009/364和S/2012/287)。第2087(2013)号决议又指认了4名个人和6个实体,第2094(2013)号决议新增了3名个人和2个实体。2014年7月28日,委员会又指认了1个实体。第2270(2016)号决议指认了16名个人和12个实体。第2321(2016)号决议还指认了10名个人和11个实体。第2356(2017)号决议又指认了14名个人和4个实体,第2371(2017)号决议新增了9名个人和4个实体。第2375(2017)号决议新增了1名个人和3个实体。最近,2018年3月30日第2397(2017)号决议又指认了1名个人和21个实体。目前,1718制裁名单上共有80个实体和75名个人。
列名标准摘要
标准 |
相关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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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或包括用其他非法手段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核相关、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和弹道导弹相关计划的人或实体,或代表其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实体。这些人的家属也可被指认列入旅行禁令。 |
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和(e)段 |
扩大到协助规避制裁或违反第1718(2006)和1874(2009)号决议规定的实体和个人。 |
第2087(2013)号决议第12段 |
扩大到协助㈠ 朝鲜违禁计划,㈡ 该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或㈢ 规避制裁的个人和实体。 |
第2094(2013)号决议第27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