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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和(e)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6节

二、哪些人有权提交列名请求?

  会员国可向委员会提交列名请求以将个人和实体列入1718制裁名单。

三、列名请求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建议各国在提交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时,提供一份叙述性情况说明,尽最大可能清楚说明(第1718(2006)号PDF文件决议第8(d)段和/或第8(e)段中的)标准如何适用于被提名的个人和/或实体。各国还可指出所提交信息的哪些方面可由委员会在接获请求时向其他国家公开披露。

  列名请求必须载有支持所提议列名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提议指认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

  1. 表明有关个人/实体符合标准的具体调查结果和理由;
  2. 辅助证据的性质;以及
  3. 辅助证据或文件;
  4. 与目前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关联的详情。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信息,以便主管当局能确切识别有关个人或实体:

  个人:姓名(原文和拉丁文字)、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国籍、别名、住所、目前和以往的地址、当前位置、护照或旅行证件号码、职业或职务名称以及银行账号;

  实体:名称(原文和拉丁文字)、简称、地址、总部、附属机构、联营机构、领域、业务或活动性质、领导人、现有或曾经有过的税收或其他识别号码及其他名称、银行账号,以及网址。

四、如何提出列名请求?

  请把列名请求寄送至:

  • 通过挪威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莫娜·尤尔女士阁下(挪威)。

  抄送至:

五、委员会的决策

  委员会将审议所有完整的列名请求,并且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第5节,委员会成员将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如未在决策期限(五个工作日,或在紧急情况下,在时间更短、但不少于两个工作日的期限)内批准列名提议,委员会将向提交国反馈列名请求的情况。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列名请求,秘书处将更新实体和个人的综合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