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准则
关于旅行禁令豁免的规定载于:
- 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第10段
- 安全理事会第2094(2013)号决议第10段
- 委员会准则:第12节
二. 谁有资格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目的地国和过境国。
三. 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包括哪些内容?
所有请求均应包括下列信息,并附上相应文件:
1. 姓名、指认情况、国籍和拟旅行个人的护照号码。
2. 拟进行旅行的目的,提供证明文件的副本,其中说明与旅行有关的详细情况,例如会面或约见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3. 离开和返回旅行起始国的拟议出发日期和返回日期和时间。
4. 该次旅行的完整行程路线,包括出发地点和返回地点及所有过境站点。
5.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6. 具体的豁免理由陈述。
委员会必须尽早收到会员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在不少于拟议旅行之日前10个工作日收到,除非由于人道主义考虑缩短审议时限。
四. 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通过挪威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提交给:
- 委员会主席莫娜·尤尔女士阁下(挪威)。
抄送:
- 委员会秘书:Davey McNab先生,电子邮件:sc-1718-committee@un.org
五. 委员会的决策
如果委员会批准旅行限制豁免请求,主席将写信给名单所列个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或联合国有关办事处,通知他们请求已获批准。批准函的副本还将寄送名单所列个人在获准豁免期间将前往和过境的所有国家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六. 已获准豁免的旅行计划的变动
如委员会已豁免的旅行提前或延后进行,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席。如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先前提交的行程再无其他变动,则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即可。如出发时间比委员会此前批准的日期提前或延后超过48小时,则必须提交新的豁免请求,新的豁免请求应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七. 旅行结束后
委员会应在豁免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收到名单所列个人的居住国或联合国有关办事处提交的书面确认,并提供证明文件,证实经委员会豁免进行旅行的名单所列个人的行程和返回居住国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