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决议和工作准则规定了资产冻结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第9段
- 安全理事会第2270(2016)号决议:第32段
- 安全理事会第2371(2017)号决议:第26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节
二、何方有权提交资产冻结豁免请求?
有意酌情授权动用冻结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会员国。
三、可以请求哪些类型的资产冻结豁免?
有六种类型的资产冻结豁免:
-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
-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
-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
- 朝鲜外交使团
- 1718委员会逐案认定
- 与朝鲜外贸银行或朝鲜民族保险总公司之间的金融交易
1. 基本开支豁免
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9(a)段以及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节,基本开支的通知须提交委员会审议。会员国的书面通知应包括酌情授权动用冻结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以支付费用的意向。
2. 非常开支豁免
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9(b)段和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节,非常开支通知须提交委员会审议,须酌情列入以下信息:
- 收款人(姓名和地址)
- 收款人银行信息(银行名称和地址,账号)
- 付款用途
- 分期付款额
- 分期次数
- 起付日期
- 银行转账或直接借记
- 利息
- 解冻的具体资金
- 其他信息
3. 适用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权或裁决(截至2006年10月14日)
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9(c)段以及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节,作为司法、行政、仲裁留置或裁决的对象为执行留置或裁决而提出的、且受益人不是被指认的个人和/或实体的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请求(前提是该留置或裁决须在2006年10月14前作出)无须委员会做出决定。
4. 朝鲜外交使团
第2270(2016)号决议第32段决定,该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朝鲜驻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有关组织的代表团或朝鲜其他外交和领事使团开展活动所需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5. 1718委员会逐案认定
第2270(2016)号决议第32段决定,该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委员会事先逐案认定为交付人道主义援助、实现无核化或实现任何符合第2270(2016)号决议目标的其他目的所需要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6. 与朝鲜外贸银行和朝鲜民族保险总公司之间的金融交易
安全理事会在其2017年8月5日通过的第2371(2017)号决议中指认朝鲜外贸银行和朝鲜民族保险总公司适用于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段所述措施。
安全理事会在其第2371(2017)号决议第26段中还决定,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同朝鲜外贸银行或朝鲜民族保险总公司开展的金融交易,前提是从事此等交易只是为了朝鲜境内外交或领事使团的运作或联合国实施的或与联合国协调实施的人道主义援助活动。
四、如何提出资产冻结豁免请求?
请将资产冻结豁免请求/通知提交至:
- 通过挪威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莫娜·尤尔女士阁下(挪威)。
并将副本发送至:
- 委员会秘书Davey McNab先生,邮箱地址:sc-1718-committee@un.org
五、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将通过秘书处立即确认收到基本开支豁免的通知。委员会如果没有在所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反对决定,则将通过其主席将此告知提交通知的会员国。委员会如果作出反对决定,也将告知提交通知的会员国。
委员会将通过其主席将决定告知请求豁免特殊开支的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