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文件规定了旅行禁令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1596(2005)号决议:第13段
- 安全理事会第1649(2005)号决议:第3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9节
二、谁有资格提出旅行禁令豁免
名单所列个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国家可由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或有关的联合国办事处提出请求。
三、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该列入哪些内容?
每份豁免请求应包括下列资料,并尽可能附上证明文件:
- 拟议旅行者的姓名、编号、国籍和护照号码;
- 拟议旅行的目的,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并提供与该请求有关的细节,例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 离开和返回旅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 这类旅行的完整行程,包括出入境港口和所有过境点;
-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每份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尽早送达委员会主席,但在拟议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除外。
四、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 通过塞拉利昂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委员会主席Michael Imran Kanu(塞拉利昂)提交。
抄送给
- 委员会高级秘书Enrico Formica先生(sc-1533-committee@un.org)
五、委员会作出决定
如委员会批准了旅行限制豁免请求,主席将致函名单所列个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国家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或有关的联合国办事处,告知已批准豁免请求。批准书副本也将送发名单所列个人在获准豁免期间前往和过境的所有国家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六、旅行禁令豁免延期请求
任何要求延长豁免期限的请求应遵循上述规定,且需在所批准的豁免期到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附上修改后的行程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七、核准的旅行计划豁免的变化
请求中提供的旅行资料尤其是过境点方面若有变化,须经委员会事先批准,并应在旅行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有待委员会认定的紧急情况除外。
委员会已签发豁免令的旅行若要提前或延后,应立即通知主席。
如果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此前提交的行程无其他变动,则书面通知即可。旅行时间的提前或延后若超过委员会已核准日期之前或之后48小时以上,则须提出新的豁免请求。
对出于医疗原因或其他人道主义需要而提出的豁免请求,一旦获悉名单所列旅行人员姓名、旅行事由、送医日期和时间以及过境点和目的地等航班详情,委员会将确定有关旅行是否具有第1596(2005)号决议第14段或第1649(2005)号决议第3段规定可予豁免的正当理由。如遇需紧急送医的情况,应速向主席提供医生证明,其中详述医疗急救的性质及病人就医的设施,并提供病人返回或将返回居住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等信息。
八、旅行结束后
委员会应收到名单所列个人居住在其境内的国家或有关的联合国办事处的书面确认及证明文件,确认名单所列个人根据委员会给予的豁免进行旅行的行程及返回居住国的日期。
委员会根据第1596(2005)号决议第14段或第1649(2005)号决议第3段批准的所有豁免及延长豁免请求均应张贴在委员会网页上,直至委员会接获名单所列个人已返回居住国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