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ry, you need to enable JavaScript to visit this website.

一、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1483(2003)号决议第19和23段

二、哪些人有权提交列名请求?

  会员国可随时向委员会提交列名请求以将个人和实体列入1518制裁名单。

三、列名请求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列名请求必须载有支持所提议列名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提议指认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

  1. 表明有关个人/实体符合列名标准的具体调查结果和理由;
  2. 辅助证据的性质(如情报、执法、司法、媒体、本人供词等);
  3. 辅助证据或文件;
  4. 与目前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关联的详情。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信息,以便主管当局能确切识别有关个人或实体:

  1. 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姓名(阿拉伯语和英语)、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国籍/公民身份、性别、别名、就业情况/职业、住所、地址、护照或旅行证件(包括签发日期、签发地点和失效日期)以及国家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往的地址、网址、当前位置和其他专业头衔以及职务头衔;
  2. 团体、企业或实体:名称、缩写、地址、总部、分支、附属机构、前沿、业务或活动性质、领导层、税号或其他证件号、其它现用名或曾用名以及网址。

四、如何提出列名请求?

  请把列名请求寄送至:

  • 委员会主席Samuel Žbogar(斯洛文尼亚),申请资料可通过斯洛文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送交。

  抄送至:

五、委员会的决策

  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委员会将尽快审议所有更新制裁名单的请求。

  列名请求一经委员会批准,秘书处即应在发布之后但于名字加入制裁名单一周内,通知该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