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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链接 决议日期 非正式说明

决议鼓励所有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交以任何手段参与资助或支持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以及关联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行为或活动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名字,供委员会列入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强烈敦促会员国执行体现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四十项建议中的综合国际标准;鼓励指认国告知监测组,国内法院或其他司法主管部门是否已审查了列入名单者的案件,是否已经启动任何司法程序,并在提交标准列名表格时附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决定为了确保审慎考虑根据第87(a)和87(b)段提交的资产冻结基本和非常豁免请求,委员会将通过秘书处立即确认收到请求;强调监察员办公室的重要性并将其任务期限延长36个月,强烈敦促会员国向监察员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将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的任务期限延长36个月。

决议鼓励所有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交以任何手段参与资助或支持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以及相关联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行为或活动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名字,供委员会列入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强烈敦促会员国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四十项建议中的综合国际标准;促请会员国至迟于根据第47段编制的表格通过之日起180天内,就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资产冻结及其任何豁免情况的执行情况,向委员会提交最新报告;决定,为了确保审慎考虑根据第84(a)和84(b)段提交的资产冻结基本和特别豁免请求,委员会将通过秘书处立即确认收到请求;特别指出监察员办公室的重要性,将其任务期限延长30个月,并强烈敦促会员国向监察员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将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的任务期限延长30个月。

决议继续鼓励所有会员国更积极地向委员会提交列名申请,以便将符合第2368(2017)号决议第2段所载列名标准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列入名单,向委员会提供第2368(2017)号决议第85段所述补充识别信息和其他信息,以使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可靠、跟上情况变化,并利用第2368(2017)号决议第1(a)段和第81(a)段所载措施的豁免规定;请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研究第2368(2017)号决议第81(a)和(b)段规定的基本开支所需豁免和非常开支所需豁免的程序,并在本决议通过后9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这些豁免。

重申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的决定,即所有国家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提供支持。敦促所有国家积极参与执行和更新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并考虑在提交新的列名请求时列入参与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和实体。回顾监测组的任务包括收集关于据报不遵守第2368(2017)号决议所定制裁措施的情事的信息,包括整理来自所有相关来源的信息,并回顾应在委员会讨论此类报告。请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和1267委员会在12个月内举行一次关于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威胁和趋势以及本决议执行情况的联合特别会议。请反恐执行局和监测组编写一份报告,说明会员国为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而采取的行动,并邀请会员国在2019年底前向它们提交关于为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而采取的行动的书面资料。

敦促会员国加强努力,通过边境控制、刑事司法和分享信息以及打击极端主义等措施,遏制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构成的威胁。促请会员国对进入其境内的疑似恐怖主义分子及其随行家属采取适当行动,包括考虑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采取适当的起诉、改造和重返社会措施。促请会员国通过有效的国家边境控制,并通过防止仿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件的措施,防范恐怖主义分子的通行。决定会员国应实施各种系统,以收集生物特征数据,并开发和分享与包括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在内的已知和疑似恐怖主义分子观察名单或数据库有关的信息。呼吁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采取行动,提高国际民航组织新的全球航空安保计划的有效执行程度,该计划旨在加强全世界航空安保。指示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以及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继续特别关注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构成的威胁,尤其是与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和黎凡特人民支持阵线有关联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构成的威胁。

再次谴责一切贩运行为,特别是“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为达伊沙)从事的人口贩卖或交易活动,特别指出必须收集和保存与此类行为有关的证据,确保能够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请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在与会员国咨商时,继续将涉及伊黎伊斯兰国(又称为达伊沙)、基地组织及关联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在武装冲突地区贩运人口问题和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性暴力问题列入讨论,并酌情就这些讨论向安全理事会第 1267(1999)、1989(2011)、2253(2015)和2368(201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报告。

请设立一个调查小组,由一位特别顾问任组长,以支持伊拉克国内依法惩治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的努力,为此在伊拉克收集、保存和储存关于恐怖主义团体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在伊拉克犯下的构成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的行为证据。请该小组与第1526(2004)和2368(2017)号决议所设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及任何其他相关监督机构开展合作。

重申对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者上的个人和实体实施的资产冻结、旅行禁令和武器禁运。指出资产冻结的规定适用于涉及任何使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所列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受益的资金、经济资源或创收活动的资金交易,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名单所列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从事的石油产品、自然资源、化学品或农产品、武器或者文物买卖、绑架索赎以及包括贩运人口、敲诈勒索、抢劫银行在内的其他犯罪行为所得收入。促请会员国增强处理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能力,确保相关国家主管部门使用这类数据。促请会员国加强合作,解决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返回原籍国、过境、前往、迁入或迁出其他会员国的问题。还敦促会员国迅速交流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身份信息。促请所有国家至迟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120天内,就措施的执行情况向委员会提交最新报告。决定将监测组和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决定本决议附件三所列姓名和名称受本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制裁,并增列于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

监测组在180天内提交报告,并在90天内口头向委员会初步通报情况,报告伊黎伊斯兰国、安萨尔旅和在利比亚境内活动的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构成的恐怖威胁和它们的武器来源、资金、招募工作、人员情况和它们与该区域的恐怖主义网络的联系,并就另外采取哪些行动来消除这一威胁提出建议,请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后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其主要结论。

强调各国必须确保本国国民及本国境内的人不向伊黎伊斯兰国和胜利阵线提供经济资源,包括不提供石油和相关物资及其他自然资源。

鼓励会员国提交列名请求,以列出与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相关团体从事石油贸易方面活动的个人和实体。

决定会员国在其领土上阻截任何向伊黎伊斯兰国或胜利阵线转移或从伊黎伊斯兰国或胜利阵线转移的石油、石油产品、组合炼油厂和相关材料后,应在30天内告知委员会。

请监察组在150天内提出报告,说明新措施的效果如何,并请主席在给安全理事会的定期口头报告中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