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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交除名请求的程序

  将依照安全理事会2734(2024)PDF文件号决议附件二规定的详细程序审议除名申请。

程序图 提供了程序概述。

初步认定

  除名程序的第一步是由监察员初步认定请求是否恰好满足适用于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列名标准。具体而言,请求中应当列明除名原因/理由,同时考虑到表明个人或实体与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或基地组织有关联的行为和活动,其中包括:

  1. 参与资助、筹划、协助、筹备或实施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或基地组织或其任何基层组织、附属机构、分化团体或衍生组织所实施、伙同它们实施、以其名义实施、代为实施或为向其提供支持而实施的行为或活动;
  2. 为其供应、销售或转让军火及相关物资;
  3. 为其招募人员;或
  4. 以其他方式支持其行为或活动。

  监察员还必须首先认定该请求是新请求还是重复请求。如属后一种情况,监察员必须确信这一次提交了补充材料。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向监察员提出的重复请求。如上一次请求是通过协调人或其他方式提出,那么向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的请求将被视为初次请求。

审议请求的程序

  除非请求以其中一种理由被退回,否则将通过三阶段程序对其作出评估。

收集资料

  收集资料阶段旨在让监察员尽可能多地收集与除名请求有关的详细资料。这对于确保委员会在对请求作出决定时收到所有相关资料是至关重要的。

  监察员将向制裁委员会、指认国、国籍国/居住国(或实体的注册国/营业国)、监测组(协助委员会工作的专家组)及其他相关国家或联合国机构分发该项请求,并采取后续落实行动,与这些国家和机构接触,以收集关于该项请求的所有相关资料。最初的收集材料期为四个月,这一期间从向委员会转递请求之日算起。

  虽然目标是在四个月内尽快收集资料,但监察员可将这一时限至多延长两个月。如监察员认定,为确保收集到所有相关资料而有必要延长,则可予以延长。

对话和报告

  在收集资料阶段结束后的两个月期间,监察员将协助与申请人进行接触和对话,并通过传递问题和答复,协助在申请人、相关国家、委员会和监测组之间进行接触和对话。

  这一关键阶段让监察员有机会与申请人详细探讨案件的各个方面,也让申请人有机会陈述意见以及讨论和回答问题,以确保其立场得到充分解释和理解。

  监察员不仅可提出其本人的质询或要求提供说明和补充资料,还可提出从委员会、相关国家和监测组收到的任何问题或转达其要求,并就答复与其协调,以确保透彻地讨论和审议突出问题。

  对话期也可至多延长两个月。延长决定依然取决于监察员是否认定需要更多时间,以确保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对话和交流。

  在此期间,监察员将编写一份关于除名请求的报告。根据第2734(2024)号决议,监察员在审议请求时可寻求监测组协助。综合报告将由监察员独立编写。

  报告将提供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以及监察员关于个人或实体除名的建议,供委员会审议。监察员可建议将个人或实体保留在名单上,或由委员会考虑予以除名。报告将概述收集到的资料,酌情说明资料来源,并说明监察员就这项请求进行的互动和活动,包括说明与申请人的任何互动。报告将根据对全部现有资料的分析和监察员的意见,列述与除名请求有关的主要论点。报告还将载有监察员对于是否应批准除名请求的建议。

委员会讨论和决定

  在委员会利用15天时间审查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发布的监察员报告后,报告将列入委员会议程,以供审议。委员会将在监察员提交报告后30日内完成报告审查工作。监察员将亲自向委员会介绍报告,并回答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审议结束后,委员会将就除名请求作出决定。

  如监察员建议保留列名,该个人或实体将继续保留在名单上,并接受制裁措施,除非一名委员会成员提出除名请求,并由委员会根据对国家提出的除名请求通常采用的协商一致程序予以审议。

  如监察员建议委员会考虑除名,该个人或实体将从名单上除名,除非委员会在60日内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该个人或实体应继续接受制裁。如没有达成协商一致,委员会主席根据一名委员会成员的请求,可将除名问题提交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然后另有60天时间作出决定。在委员会和安全理事会审议除名问题期间,制裁措施依然有效。

决定的转达

  委员会应在60天内告知监察员是保留还是终止制裁措施,并酌情核准最新的列名理由简述。

  如果委员会遵循了监察员的建议,那么监察员应立即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委员会提交综合报告所载分析摘要,供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在做出保留或终止列名决定后30天内,对摘要进行审查,以便处理任何安全关切。

  委员会审查结束后,监察员将有关申请人的分析摘要转交给申请人。摘要介绍监察员在监察员分析中所提建议的主要理由。

保密

  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734(2024)号PDF文件决议附件二规定的程序,向监察员提交的除名请求应与委员会、相关国家及其他联合国机构共享。此外,作为资料收集过程的一部分,可能有必要向其他方面披露该请求。另外,如果有未决诉讼,且为向相关法院通报情况而索取信息,监察员将提供关于某项请求的存在或状况的信息。除了这些业务事项外,一般政策是,监察员应对收到的请求保密。

  申请人在申请方面不受任何保密限制的约束,因此他们可以选择公开披露和讨论除名请求。如申请人选择将其请求公开,监察员此后可将请求的存在和状况作为公开事项处理。然而,监察员不应公开评论或讨论任何未决案件的细节。一旦某案审查完毕,如果作出除名决定,则将披露所涉个人或实体的名字。如果决定不除名,则不披露所涉个人或实体的名字,仍按上文概述的保密限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