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
《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六个联合国主要机关,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可在和平受到威胁时随时举行会议。
根据《宪章》,联合国有四项宗旨:
-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 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
- 合作解决国际问题和促进对人权的尊重;
-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同意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能向会员国提出建议,惟有安全理事会才有权做出会员国根据《宪章》必须执行的决定。
维护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
- 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
- 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
- 派遣访问团;
- 任命特使;或
- 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
- 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
- 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
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 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
- 断绝外交关系;
- 封锁;
- 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着重对那些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政策或做法的负责者采取行动,同时尽量减少已采取的措施对其他人口群体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组织
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自第一次会议后,安全理事会将其永久地址设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安理会还曾前往许多城市开会,1972年在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1990年在巴拿马的巴拿马城和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
每个理事国的代表必须常驻联合国总部,使安全理事会可在出现需要时随时举行会议。